律师随笔
贩卖为人妻 个性不合终婚离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18日
基本案情:
1993年罗先兰(原告)被人贩卖到李长江(被告)家并与李长江开始了同居生活, 1994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罗先兰与李长江在安徽省寿县堰口镇XXX组盖有一栋3层小楼。1994年8月26日生育一子李小飞,现已成年。婚初,罗先兰与李长江在家共同生活,其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聚少离多,罗先兰与李长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罗先兰曾向本院起诉过离婚,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此后罗先兰与李长江双方互不联系,分居至今。2014年5月原告再次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沪家点评: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属于上述第五条,罗先兰与李长江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又因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特别是2013年法院驳回原告罗先兰离婚请求后,双方仍然互不联系,未能和好,足于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