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未按约定付房款 定金应归守约方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9日
未按照约定按时付清购房款,出卖人将房屋卖于其他人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近日,金坛法院对这起定金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份,被告徐某欲将位于开发区附近的一套68平米房屋出卖,便通过中介刊登房屋买卖信息,,并标明了房屋坐落、售价。原告刘某看到该信息后,便与被告徐某联系,表明想购买该房屋的意愿,并到被告房屋实际看房。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以28万元的价格成交,原告当场支付了10000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双方约定房款在1个月内付清,否则徐某可以自由处分房屋。一个月后,原告刘某未按约定支付房款,被告徐某多次电话联系原告,原告仍未支付,故原、被告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1月,被告徐某将上述房屋以约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他人。期间,原告曾打电话问被告房子是否已卖掉,被告告知原告已经卖掉,原告即要求被告退还1000元定金,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不同意退还。
原告刘某诉称,双方已达成购房意向,自己也交付10000元的定金,但徐某却将房子卖给其他人,因此徐某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徐某辩称,与刘某已经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刘某交付定金10000元,并约定一月内交付房款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徐某一直联系刘某,刘某却一再推脱,自己有与刘某通话记录和录音为证。故是刘某违约在先,刘某的定金应归自己所有,刘某要求返还双倍定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约定在收受定金后一个月内支付购房款,但原告未在约定时限内付款,其违约在先,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