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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物业公司告业主不让其进屋检测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9日
为查明大楼管弄井内的异响,某小区物业公司将业主卢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法庭支持物业公司进入卢先生家进行异响检测。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物业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让不让进  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向法庭诉称,因部分业主投诉,涉案大楼位于卫生间的下水管弄井有异常声响,物业公司随即安排人员进行排查。但经多方排查仍不能确定异响来源,最后仅剩下卢先生家没有配合作拆除检查。根据物业管理规约,卢先生作为相邻业主有义务提供配合,因此,请求法庭支持物业公司进入被告家中打开管弄井进行检查。
 

卢先生则表示,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异响并且异响是他家造成的,而且,此前物业公司多次进入他家检查也都没有结果。卢先生认为,管弄井在公用部位,应在公用部位进行检修,物业公司要求进入他家打开管弄井检修属于无理要求,因此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请无据  难以支持
 

审理中,法庭除了开庭听取双方意见外,还就涉案大楼管弄井内的异常声响问题,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检测委托,但是,相关机构均以不具备检测条件而拒绝。据向物业人员了解,涉案异常声响为有节奏的“嘟嘟”声,白天在距离很近时能够听到,距离超过1米就听不见了。承办法官又会同双方代理人到现场查看,在相关部位并未听见异常声响,也未发现可能产生声响的设备。近日,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张艨表示,涉案小区《管理规约》规定,如原告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被告应给予必要配合。但是,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原告工作人员至少六次进入被告家中进行检测,结果均无明确结论。即便如物业工作人员描述存在异常声响,其声音也较为轻微,且难以认定该异常声响的声源在被告家中。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仍要求进入被告家中进行破坏性维修检测,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庭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