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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恶意逃债的案例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本文讲的是关于恶意逃债行为的案例。某公司在一年前购买了我公司价值23万元的产品,当时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款,可事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他们却分文未付。经查,该公司已经是债务累累。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该公司将经营所得已转移至各股东,原公司成了空壳,成为用来对付债权人的工具。... 
    恶意逃债的案例 
    某公司在一年前购买了我公司价值23万元的产品,当时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款,可事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他们却分文未付。经查,该公司已经是债务累累。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该公司将经营所得已转移至各股东,原公司成了空壳,成为用来对付债权人的工具。请问:我公司能否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你公司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一是须具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二是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来信所述,该公司在债务累累的情况下,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将经营所得转移至各股东,这严重损害了你公司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此,你公司有权直接要求该公司的股东还款,如果被拒绝。可以诉请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