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销售提成分配制度效力认定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8日
【案情】王某2010年5月入职南京某外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对于销售任务及提成比例约定按照公司销售提成分配制度发放。2013年8月,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按照签署合同额结算销售提成,单位拒绝。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因修改销售提成分配制度而少发的销售提成10.3万元。
【评析】本案中关于公司销售考核制度修改后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对于销售提成的发放适用该公司销售提成分配制度,即该销售提成分配制度可以视为是该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本案中用人单位在修订该销售提成分配制度并没有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但是该销售提成分配制度已经实际履行了超过一个月以上,且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劳动者修订后的销售提成分配制度效力的认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新、旧销售提成计发方法产生的差额,不应当支持。此外笔者认为,对于修订后销售提成分配制度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销售提成分配制度中规定,离职后尚未支付的销售提成自动作废的条款因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即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及时结算该部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