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约定解除已履行 诉判解除被驳回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8日
姚某与汤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为3年,即自2009年4月起至2012年4月止。合同签订后,姚某按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汤某使用。汤某按合同约定付清2010年4月2日前的房屋租金。2010年3月23日,姚某与汤某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同日,汤某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姚某。此后,姚某以汤某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请求判令解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汤某立即返还房屋,赔偿非法占用房屋期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交付房屋前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税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已自愿协商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汤某某已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姚某,应视为其将承租的房屋已返还原告姚某。原告姚某要求被告汤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某要求被告汤某赔偿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承担交付房屋前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税费等。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双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方交回房屋钥匙,另一方仍诉请返还房屋,近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