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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知情权之诉 分享0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3日
实践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导致中小股东无法知晓公司是否召开了股东会、是否做出了股东会会议记录、做出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否合法,更不要说中小股东能够知悉公司财务状况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发生前述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股东知情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为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的,所以,股东权利能否充分行使取决于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作为律师,我们在执业过程中代理了大量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虽竭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常常因立法的不完善而倍感遗憾,然而随着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2006年1月1日),这一情形将得到极大改观,下面通过我们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对比一下《公司法》修订前后给股东知情权带来的变化。
案情简介:
2000年,甲与乙为共同承揽工程,共同出资300万元注册丙公司,其中甲出资210万(占70%),乙出资90万(占30%),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合作期间公司的日常事务均由甲负责,乙仅负责业务执行,甲长期控制公司不分红,导致甲乙矛盾激化,2005年8月乙委托我们为其解决其在丙公司的利润分配问题。
开庭前的准备:
了解案情并明了乙的诉讼目的后,我们深知要分配公司利润是有前提的,即:丙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丙公司股东会已做出将可分配利润在股东间进行分配的决议,而这都需要股东行使知情权(或查询权),但是乙除了提供公司成立时的章程外,并不能向我们提供更多信息与资料,我们调查了丙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档案,未发现丙公司作出分配公司利润的任何决议。于是我们明确告知乙:要达到上述目的,我们只能协助乙先进行股东知情权诉讼。
于是我们代理乙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丙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允许乙查阅、复制自丙公司成立至裁判文书生效时止的股东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
审判:
法院开庭审理后,我们向法院递交代理词,着重强调了账簿查阅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但遗憾的是,我们收到的判决书与以往无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判决如下:一、被告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备好,供原告乙查阅。二、驳回原告乙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仍然不支持股东乙对公司账簿查阅的请求!
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公司股东不仅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而且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拒绝提供,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评析:
在股东财务状况知情权方面,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未规定查阅账簿的权利,因此在前述案例中,法院不支持股东乙查阅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根据财务会计知识,公司账簿较之财务会计报告更能反映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拥有公司账薄查阅权,而且当公司拒绝提供会计账簿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仅规定了股东查阅公司账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司法救济手段,因此对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