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各个元素的赔偿关系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3日
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司机和行人,但赔偿主体还涉及车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赔偿主体,不必赘述。而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车主是否也负赔偿责任?是否均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处理中,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2.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按1999年最高院个案批复,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笔者并不认同。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转让但还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买卖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