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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商定违约责任的题目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25日
我在今年9月中旬卖了一套二手房,房屋过户等手续均已完成,现买方已搬入往栖身。
    但因过户时我的户口未迁出,买方押了2万5余款,商定好待户口迁出后给付。
    整个合同条款是这样写的"双方协议,同意卖方在2009年9月30日前将户口迁走后并出示相关证实,买方再将余款贰万伍仟元整交予卖方,双方购房手续完结."然后是两方签名。
    合同中未提出假如超出9月30日户口未迁走即为违约,也没有写明违约金数额。
    
  因当时打电话咨询的公安局,说我的户口能迁走,结果临时往办的时候,却由于一些手续不完善不能迁走,造成9月30日不能如期迁走户口。
    后双方又口头协定,待卖方将户口迁走后就给余款,当时双方协商较顺利,故也没有入行书面协定,我也允许了买方绝快办。
    后碰到十一长假,经由多方努力,最后我只能将户口迁归老家泸州,我于10月20号归到泸州,并于10月28号开到了户口准迁证。
    现只差最后一步往下户口,整个手续就全部完成。
    
  但我给买方打电话告知并商量余款给付情况时,买方却提出要扣违约金5000元外加过来办户口的交通用度。
    因买方母亲在外省,现买方提出自己在成都上班但无法请假,需要母亲过来帮忙办理落户题目,牵涉到交通用度。
    请问律师,这种之前未商定违约责任的情况,我是否属于违约,另外,像这种由买方自身造成的交通费题目是否该由我承担。
    。
    假如双方协商解决的话,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比较公道,有没有一个法律指导的比例?归复: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直接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