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08日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 《劳动法》还是 《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 《规定》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但是,该《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因此,生育津贴标准应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依据该 《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因此,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公司可以先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之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当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比,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公司无需再支付;若高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由公司对高于的差额一次性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