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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2日
当今社会中男女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产生同居关系的相当多,已经司空见惯了,但是在社会中也存在一些比较普遍的现象,男女双方在相处到一定阶段后,因感情的发展转而通过同居的方式来加深对彼此的一些认识,那么在这样同居关系没有处理好的情况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一些矛盾,同居的一方或者双方因矛盾的加深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也是不足为奇的事情了。
    律师指出,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会发生财产或抚养上的纠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是可以到法院去处理的。当事人要求法院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也日益增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除的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上海浦东离婚律师指出,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对没有协议规定的,应以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综合上,关于非法同居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离婚律师也倾向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