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员工辞职还是公司解除?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15日
徐某2009年4月22日入职E公司。该公司与徐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是到2015年6月30日结束。2014年6月19日,徐某在ERP系统辞职,经公司挽留改为请病假。
2014年7月17日,徐某委托他人,再次在ERP系统辞职,徐某在该公司的最后工作日是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4日,徐某去公司领取《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表格未交给公司,但交接了门卡、电脑。
徐某的《离职申请表》中写明了:“个人原因、在家休养”,并签名。
2014年7月24日,公司办理退工,退工单上合同解除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
争论焦点:
徐某辞职还是公司解除?
徐某有辞职的意向,但辞职的意思没有到达公司,双方没有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因此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远业提示:
辞职信有什么风险?
1、公司在处理“员工于公司ERP系统、OA系统或以委托他人代为辞职”等情况时,应要求辞职员工补填离职申请书或书面签署辞职报告,明确做出辞职表述。
2、辞职报告中应当审查是否具备明确的辞职意向及辞职的原因。
3、辞职后的离职手续应当按公司流程及法律规定的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