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筹备结婚期间恋人分手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2012年下半年,齐某将自己的房屋以87万元的价格出售,后将房款存在自己的建行账户内,其中20万是齐某需偿还哥哥的10万元及女友肖某母亲汪某的10万元借款。2012年12月20日,未经齐某同意,肖某擅自将齐某的87万元通过网银转至自己的账户内,后又将该款项转移至母亲汪某的账户。几天后,肖某向齐某提出分手,但拒绝返还齐某87万元。
齐某认为,87万元是自己的售房款,肖某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且钱款在汪某账户内,故将肖某和汪某告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肖某及其母汪某返还这笔钱。
被告肖某辩称,齐某与肖某已决定结婚,肖某因装修齐某住房、举办婚礼等事宜垫付了很多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划款是齐某自愿的。另外,齐某在恋爱及筹备婚事期间隐瞒婚史严重伤害自己,且母亲汪某曾借钱给齐某,故认可并接受齐某的还款,请求法院驳回齐某诉请。
红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齐某名下账户中的87万元为齐某个人合法财产,后被转账至被告肖某及汪某名下账户。被告抗辩上述款项系齐某自愿给付肖某,因齐某对之予以否认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肖某主张其用前述款项代齐某偿还了齐某之兄的10万元借款,因齐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故法院予以采纳。被告汪某主张齐某向其借款17万元,有转账记录予以证实,而齐某对其委托汪某保管7万元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汪某的该主张予以采纳。原告齐某名下账户转账至被告肖某及被告汪某账户上的87万元,扣除前述向齐某之兄偿还的10万元及向被告汪某偿还的17万元借款,尚余60万元。二被告对该款项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应当返还齐某。现该款项已存入被告汪某账户内,故应由被告汪某向齐某返还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