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协议离婚中约定再婚不得再生育是否有效?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5日
律师经常接到网友来电咨询,其中好几个就涉及到协议离婚后不得再婚或再生育子女的,其实这些约定很多都是无效的,顺便举个小案例,便于当事人理解。
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3岁多的孩子随乙女生活,甲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同时,乙女与甲男私下又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后乙女与丙男结婚,并育有一子,甲男得知后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女履行协议,赔偿其违约金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的情况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此民事行为应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乙女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之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本案中,乙女与甲男达成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