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再索赔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5日
薛某2012年9月12日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担任业务主管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另有各种补贴和奖金。2013年1月15日,薛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薛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及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款后,薛某签署了《离职声明》,内容为“本人于2013年1月18日申请离职,现已交接完毕,截至签署声明之日,本人与公司之间全部账务已结清,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2013年2月26日,公司接到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薛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月15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其已经向薛某支付了补偿金且薛某签署了《离职声明》,确认双方之间的全部账务已经结清,包括工资福利,这里的“工资”当然包括二倍工资在内,薛某不应当再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就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离职声明》中的“工资”是否包含二倍工资?
现行司法认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只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即可超过法定补偿或赔偿的范围外约定具体补偿数额。一旦协商解除协议签字后,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均生效,劳动者不能反悔。如果劳动者反悔而提起仲裁或诉讼,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就本案而言,虽然张某签订了类似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声明》,但是,该《离职声明》中并没有“二倍工资已经结清”的表述,因此无法从《离职声明》本身判断张某就二倍工资与公司协商过并明确放弃二倍工资的索赔。因此,本案只能从公司向张某支付的工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双方是否就二倍工资协商过。
公司向张某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外还支付了不超过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费,但这笔补偿费与二倍工资相差较大,不到二倍工资的三分之一,因此只能推定公司与张某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就二倍工资的赔偿进行过协商,张某有权向公司索赔二倍工资。
综上,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仲裁员的支持。
【风险提示】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HR应与员工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或其他表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书。在协议书中详细列明已支付给员工的补偿费包括的范围,并注意写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