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非全日制用工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5日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因此,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性,不缴纳工伤保险不存在因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因现有本地政策,不缴纳工伤保险也不存在补缴的问题。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非全日制用工不缴纳工伤保险依然存在如下两大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工伤赔偿的法律风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所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