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本案当事人可得利益损失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3日
2012年3月,某农业栽培合作社从某种子公司采购了100公斤豌豆种子,在某乡租借了200亩土地并雇佣当地农人进行栽培。但经耕种20余天后发现,该批种子的出芽率非常低,经检查组织检验发现,该批种子的均匀出芽率只有20%,远低于国家标准,属残次种子。某农业栽培合作社遂恳求某种子公司补偿其人工费、土地租借费18万余元,并依据当地上一年度豌豆均匀亩产量与市场价格核算的总收入,减去栽培本钱后,恳求某种子公司补偿其可得利益丢失近20万元。
【不合】
对于某种子公司是不是应补偿某农业栽培合作社可得利益丢失20万元,存在二种不一样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胶葛完全是因为某种子公司违约提供残次种子导致,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某种子公司应补偿某农业栽培合作社因而受到的悉数丢失,其间包含可得利益丢失,故某种子公司应补偿某农业栽培合作社可得利益丢失20万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某农业栽培合作社对于某种子公司应补偿其可得利益丢失20万元的恳求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则不符,不该当到支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希望从合同买卖中取得的各种利益之和,特指合同在恰当实行后,当事人能够完成或许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也许形成的丢失。本案中,某农业栽培合作社在向某种子公司采购豌豆种子时,对其栽培的豌豆的亩产量及本年度市场行情根本无法预见。因为豌豆亩产量受气候、土壤质量等多种要素影响,当年市场行情也受供求关系等要素影响,故无法肯定某农业栽培合作社栽培200亩豌豆并顺畅出售后一定能获取赢利。因为某农业栽培合作社恳求某种子公司补偿的20万元的可得利益丢失在两边签定买卖合一起无法预见,故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则,某农业栽培合作社的有关恳求不该得到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