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李某因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至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5月3日出院,支付医疗费21372.95元。2016年8月16日,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李某此次交通事故住院合理天数、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存在住院时间过长、部分药品滥用及重复检查现象,建议其不合理住院及不合理用药检查占总费用的20-30%。
随后,李某就某医院在对其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住院及不合理用药检查的情况向卫计委投诉。2017年1月20日,某医院向卫计委出具整改报告,其中载明:“市民投诉,李某2016年1月14日发生车祸在我院骨科住院,根据投诉人提供的鉴定结果,认定存在住院时间过长、部分药品滥用及重复检查现象。经了解,以上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李某将某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医疗费6411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李某和某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某提供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能够证明某医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住院时间过长、部分药品滥用及重复检查的不合理现象。
法官: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特殊社会功能,通过运用其专业的医学科学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技术,为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发挥着积极作用。
对于治疗方案、用药、检查、住院时间等,病患并不具备专业性,其判断主要来源于医方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因此,医方应严格遵循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充分保障病患的权益为原则。随意延长治疗住院时间、随意使用昂贵药品等,皆是医方不诚信的表现。由此引发医疗纠纷,不仅影响到病患及其家属的心理,加重了病患的经济负担,也无形中增加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影响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
通过本案,提醒医方,坚守诚信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保有医德和职业操守,是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基本要求。病患选择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医院进行治疗,与医院构建起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诚信且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