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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抚养20多年子女均非亲生怎么处理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30日

一、案例
吴某某和小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小美一直没有怀孕,于是两人到医院检查,发现是因为吴某某的精子成活率低,自然受孕受限,医生建议做试管婴儿,但两人都没有采纳这个建议。结婚4年后,小美先后生了两个孩子,吴某某以为这是上天的恩赐。但二十多年后,吴某某因种种原因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儿女俩都不是自己亲生的。吴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某和小美离婚,小美向吴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返还抚养费99000多元。

二、何为欺诈性抚养

有学者认为欺诈性抚养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据此,我们可以知道,欺诈性抚养的欺诈方一般为女性,毕竟女方是孕育者,相较而言,女方更能确认自己分娩生下的孩子生父的身份。并且,欺诈性抚养可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以后,父母对婚生子女具有抚养义务,男方因为受女方欺骗且信任该子女身上流淌着自己的血缘而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由此构成了欺诈性抚养。

三、侵犯的是受欺诈方的何种权利

(一)生育权

欺诈性抚养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规定了妇女的生育权,但实际上男性也享有生育权,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并未将生育权限定在妇女。本案中,如果小美没有欺骗吴某某,未与他人生育一双儿女,则吴某某可能会继续寻求医学措施或者与小美最终决定做试管婴儿以拥有自己的亲生孩子。但是,正是由于小美的欺骗,吴某某错以为自己已经拥有了一双血浓于水的儿女,因此也没有再因自己生育困难一事纠结和寻医,也错过了生育孩子的最佳年龄。而且,在有些案例中,也有男方因为受欺骗而做了结扎手术,以致再也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

(二)配偶权

欺诈性抚养侵犯了男方的配偶权。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性规定均可为配偶权的内容,其中就包含双方互为忠诚、互相扶养照顾、共同经营家庭的权利。本案中,小美隐瞒吴某某“借精生子”20多年,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就侵犯了吴某某的配偶权。侵犯配偶权,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不义,将直接影响婚姻存续的基础。

(三)财产权

欺诈性抚养侵犯了男方的财产权。上述案例中,吴某某实际抚养了一双儿女二十多年,期间为了照顾孩子的衣食住行、教育成长必然付出了大量金钱成本。尤其是在富裕的家庭中,为了自己孩子的成长砸重金也是常见的事情,这也就意味着欺诈性抚养将给男方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如果吴某某没有孩子,那么他大可不必花这么多钱,如果吴某某有自己的亲生孩子,那么花这些钱在自己孩子身上吴某某也会觉得是值得的。因此,吴某某为了一双儿女支付的生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等抚养费均属于财产损失。

(四)人格尊严权

欺诈性抚养侵犯了男方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的尊重。绿帽子戴了20多年,这对于男方来说是很难容忍的事情。在很多案例中,男方因为欺诈性抚养自觉“抬不起头来”“丢脸”“耻辱”等,尤其是现在网络发达,一旦曝光,这种事情难免为邻里之间、网友之间议论,甚至很容易产生进一步的民事和刑事纠纷。这种容易被“津津乐道”的欺诈性抚养案例,极可能导致男方的名声受损。

四、受欺诈方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欺诈性抚养的欺诈方属于具有重大过错一方,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受欺诈方即男方可以向欺诈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生育权、配偶权和人格尊严权均是属于人身权益的范畴,这些权益受到侵犯,受欺诈方可以向欺诈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在欺诈性抚养案例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高,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吴某某被欺诈20多年也就获得了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财产损害赔偿

受欺诈方即男方可以主张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专指财产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该财产损害赔偿大多以抚养费为依据,包括为孩子支出的生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等。问题在于,很多受欺诈方根本无法举证自己究竟付出了多少抚养费,这也不难理解,现实生活中鲜少有父母会一笔一笔地记录自己为孩子支出了多少,何况上述案例中的吴某某已经抚养了孩子们20多年。

如能举证是最好的,如不能举证,法院很可能会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同时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欺诈性抚养侵犯的是受欺诈方的生育权、配偶权、人格尊严权和财产权,受欺诈方有权起诉向欺诈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绿帽子”戴起来容易摘下来难,该案例中往往伴随着亲子鉴定、家庭矛盾的升级,如若处理不当,不仅受欺诈方的权利难以保障,无辜的孩子也将受到一生难以治愈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