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同居分手后债务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肖某(女)与段某(男)两人本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学校彼此相识并很快陷入了热恋并同居。2009年两人正式毕业,因不满学校分配的工作单位两人就打算外出创业,开一家蛋糕甜品店,但由于资金不足,段某就找自己的好朋友关某借款10万元,承诺三年后连本带利一起还款,利率为银行存款利率,并写下欠条。但是在新店开张后,店铺的生意一直惨淡无偿,两人也越来越就没有耐心,经常发生争吵,故在一年后两人分手,店铺也就随之关门。
时间匆匆过去,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关某多次联系段某而没有音信,就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归还借款10万元。在肖某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肖某找到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处理本案。在经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专业的辩论和向法院提交有力证据后,法院认为:10万元债务西段某同居期间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偿还,肖某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不同。在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