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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事后还能反悔吗?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1日
男生与女小花于2007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227月,男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女小花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生与女小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男生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女小花办理离婚手续,其应当认识并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男生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楼房归女小花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能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男生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男生的诉讼请求。
       后男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
本案中,男生与女小花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律师提醒: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