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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工程未经验收使用后主张质量问题法院不支持
作者:刘银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4日
案情介绍: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区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办公楼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土建,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6503250元。甲公司施工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办公楼交付给被告,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即安排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乙区政府陆续给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5500000元,余额1003250元经多次索要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给付直至执行终结时的利息。被告提出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证明原告施工存在屋面渗水等质量问题,对支付工程款请求提出抗辩。
案情分析: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按照合同为被告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不予支持。依法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法律义务。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有权以工程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因被告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并且长期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当原告起诉主张权利后,被告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03250元及利息180585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