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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山西恒至衡律师事务所2020典型案例(一)

作者:刘永军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山西恒至衡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
典型案例(一)
金融担保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以证据的名义实现现象与本质的有机统一,法律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更应当信仰法律、敬畏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否则再好的法也是徒法。当我们以法律的名义时,不应当同时参杂法律意念之外的过多的因素,否则建立法律的规则意识将永远在路上。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必以代理律师的勇敢担当、正确引导、正义隐忍为纲,但如果缺失司法正义、司法公平、司法法治,一切将化为乌有。
【关键词】金融,担保,证据,司法公正
【案情概要】 
   2014年1月10日,旺旺公司与地方银行签订《单位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XXXX万元,授信期限为12个月,同日,王王与地方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王王为旺旺公司在地方银行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债务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014年2月21日旺旺公司与地方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地主银行向旺旺公司发放贷款XXXX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2月21日,当日地方银行向旺旺公司发放贷款XXXX万元;2014年8月21日,旺旺公司与地方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签发汇票金额为XXXX万元,50%的保证金,实际敞口为XXX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2月21日,该承兑汇票已到期垫款;2014年8月22日旺旺公司与地方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签发汇票金额为XXX万元,50%的保证金,实际敞口为XXX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2月22日,该承兑汇票已到期垫款;2014年8月29日旺旺公司与地方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签发汇票金额为XXX万元,50%的保证金,实际敞口为XXX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2月28日,该承兑汇票已到期垫款。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地方银行金担保合同纠纷案,被告为旺旺公司及王王自然人,请求旺旺公司还款,请求王王承担保证责任。
【核心代理意见】 
   地方银行提供的用于证明其主张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当庭所列举的证据系伪造。 
一、地主银行起诉要求王王承担保证责任时,其主张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已超过保证期限。 
   地方银行与王王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旺旺公司向地方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约定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地方银行请求在法院立案受理时(时间为2017年3月6日)已超过保证期间。因此,要求王王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二、地方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在保证期间内曾要求王王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 
   (一)地方银行提供的“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邮政特快专递单”复印件,“投递跟踪单”“快递单影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证明在保证期间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理由如下: 
   1.地方银行备注强调“需返单,必须本人签收”,但是本案地方银行不能提供“本人签字的”返单,那么证明至少在地方银行与快递公司之间也没有实现其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合同目的,更别说是通过快递合同实现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了。 
   2.地方银行提供的快递单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认定,与其他证据内容矛盾,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所有快递单上均没有邮政EMS专用章,说明这些快递都没有进入邮政快递公司。快递单加盖邮政EMS专用章,是邮政快递对快件进入快递公司流程的法定确认,也是快递公司承担快递业务的保证,而空白快递单随处可见,因此可以说地方银行根本就没有向邮政快递公司投寄催收通知的快件。 
   3.单号:000000000009的快递单,是地方银行提供的仅有的一份快递单原件,但外观也残缺不完,没有加盖邮政EMS专用章,不能证明该快递单进入过邮政快递公司,也不能证明所载邮件内容是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单;同时,该原件法律上及客观事实上不应当由本案地方银行持有,我们经常邮寄快递,快递员是将填写完整内容的快递单一式四份中的第三联撕下交寄件人留存,而绝对不可能将收寄局留存的第一联交给寄件人,而地方银行提供的该份原件正是收寄局留存的第一联,唯一的解释就是地方银行随意将手中的空白快递单填写了一份。地方银行提供的其他几份快递单复印件也是第一联,而不是其应当持有的第三联。因此,地方银行提交的该快递单来源不明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实类似这样的无章快递单,任何人都有可能持有。 
   4.地方银行提供的快递单号为000000009的跟踪查询结果显示投递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到2016年9月27日,而出具跟踪查询结果的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即尚未揽收快件就出具了记录投递记录全程的结果,时间上该跟踪查询结果时间前后矛盾,违背客观逻辑,地方银行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只能认定为虚假或伪造的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地方银行提交的快递单上没有邮快递收寄人员签章,正规邮政快递,都有收寄人签章,以证明收寄责任人身份,因此被地方银行提交的快递单不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不正规,不符合国家邮政快递基本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地方银行提供的快递单影像影印件,内容不清楚,同时我们注意,影印件中下边揽投人信息收寄人员都填写“虎虎虎”字样,如果该影像影印件资料正常形成,那么一定在形成影像的纸质原件上应当有揽人员信息即收寄人员“虎虎虎”的信息字样,否则不可能形成这个影像影印件,但是十分遗憾,地方银行提供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揽投人信息均为为空白,尤其是地方银行提供的快递单的第一联(收寄局留存),我们知道第一联是新笔填写,下边二三四联是复印形成。影像影印件有收寄人员“虎虎虎”字样而纸质原件或复印件上没有,这种情形在正常的邮政快递业务中是不会出现的,也是违背科学原理的,即使出现工作人员故意或失误也不可能出现。因此,快递单、跟踪单均系伪造证据。 
   7地方银行提供的快递单邮费混乱,不符合国家邮政快递资费标准。单号为0000000001显示寄件地为朔州,收件地为朔州,邮费为1元;单号为0000000002显示寄件为朔州,收件地为太原,邮费为12元;单号为00000000003显示寄件地为朔州,收件朔州,邮费为空白;单号为0000000004显示寄件地为朔州,收件地为朔州,邮费为13元;单号为0000000005显示寄件地为朔州,收件地看不清妥投地朔州,邮费为15元。显然地方银行提供的这些快递单是随意而为,不是正规的国家邮政快递经营活动。 
   8.地方银行提供的000000005、0000000006快递单实质上没有妥投,快递单收件地址写的明明白白是太原市解放北路0000X号(大厦),但是投递流程跟踪单显示在朔州妥投了?是邮政快递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还是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事实上邮政快递公司根本就没有揽收地方银行的快递。 
   9.投递跟踪单来源不明,系伪造。第一,出具投递跟踪单的必要性没有,从投递跟踪单内容可见,分别为2016年9月13日和2016年9月25日的邮件,那么是在什么情况下,基于什么原因出具人于2016年9月19日出具了投递跟踪单,这不符合常理,同时投递跟踪单没有承办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当然时间前后冲突就更加不可思意了。第二,投递跟踪单加盖的章为“山西朔州特快营业”这与国家邮政快递EMS是什么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 
   10.提供的快递单不能证明快递寄出的材料是催收通知书。地方银行提交的快递单是虚假的、伪造的,地方银行代理人当庭认定是提交的第三联,因为第三联才是地方银行留存的材料,不需要加盖EMS专用章,但是地方银行提交法院的快递单全部是应当由邮政快递公司收寄局留存的第一联且均没有加盖EMS专用章,更关键的是本案只有快递单才能证明快递寄出的材料内容是什么。
二、邮递行为不能直接视为已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一)邮递地址是否足以确信收件人能收到,或者邮递地址经双方确认。法院通常采用的是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那么本案地方银行提供的快递单邮递的地址不是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而根据起诉状所列信息可知,地方银行对王王居住地是明知的。因此只有双方已确认邮递地址时或已有有效邮递活动时,邮递到该地址才具有送达的法律意义,因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是此种要求保证人已经接收并知悉的程度。 
   (二)邮递函件的内容应当是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其他。根据法律规定,保证责任是直接的法律责任,在出现需要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代为偿还,代为偿还不是保证责任,只要原意,任何人都可以代为偿还,这时代为偿还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自愿,同时法院一定要注意,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中断,不中止,要求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让保证人受领,如果保证人并不知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此等义务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请示的复函、答复不是批复,不发生司法解释的效力,个案有个案的特殊情形,不能普遍适用,更不别说地方银行提交的快递单等证据存在来源不明、不客观、违反邮政法的情形,法官不能无视本案漏洞百出的证据,机械地套用一个个案复函,否则所做出的判决将违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司法原则。

【裁判文书内容】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民终408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申325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地方银行分别于2016年9月9日和2016年9月23日通过快递向保证人王王进行催收,属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合法形式且均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应当承提保证责任,判决王王连带偿还地方银行本金XXXX万元及利息XXXX万元。
【心得体会】 
   (一)如果司法守不住法律的正义,要司法干什么?如果司法一味枉法,口口专声声的法治国家何时到来? 
   (二)阅读每一份判决书几乎都没有问题,合法合理合情,但是翻开判决书背后的全案证据时,你才发现什么是随心所欲。 
   一份份普通的快递业务在本案快递单证据却出现了众多无法理解的不客观的、颠覆普通人正常认识的、同时违背国家邮政快递正常业务的情形,当事方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以上种种不客观、不真实的,时间前后冲突,内容相互矛盾,来源不明且违反邮政规范的证据,承办法官视而不见,对不利于判决结果的质证意见只字未提,充当睁眼瞎,搞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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