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给劳动者的几点法律意见
作者:毛曼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0日
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几点法律意见
平时接待法律咨询和办理案件中发现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不重视,或者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至于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有利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入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1、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持有一份合同文本。
2、一般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都要求有个试用期,对于试用期的长短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入职时就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缴纳分为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和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用人单位应缴纳绝大部分,劳动者个人缴纳小部分,有些劳动者为了省下个人缴纳的部分,放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是万不可取的,劳动者一旦放弃,事后后悔就很难弥补,因为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受理范围,只能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没有法律强制力,结果往往都是不了了之,劳动者应当从长远角度考虑,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未来的保障,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放弃长远的更大的利益。
二、用人单位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应保留好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注意尽可能保留上述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力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应当保留加班的证据。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主张加班工资首先劳动者应当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平时加班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比如打卡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