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后能否反悔(干货)
作者:毛曼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后能否反悔?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与之相悖的情形,有些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以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也有些是劳动者被迫接受单位不缴纳社保的条件以获取劳动机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随着用人单位劳动风险意识增强,劳动者入职时多主动或被动的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在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能否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本文将就各省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及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一、北京市 
       【相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观点】可见北京高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通过协规避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这种约定应属无效,劳动者仍然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袁俊红劳动争议案[案号:(2019)京03民终11752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缴纳保险的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向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劳动者放弃意愿而免除。虽袁俊红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小护士公司未为袁俊红缴纳社会保险,现袁俊红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江苏省 
       【相关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观点】可见江苏高院认为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保,事后又反悔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贺慧劳动争议案[案号:(2019)苏03民终3709号]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贺慧签署了放弃社保承诺,再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三、浙江省 
       【相关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观点】可见浙江省高院认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承诺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但是基于诚实信用的考量和对用人单位公平原则,劳动者事后反悔又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应予以支持,但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王志强与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18)浙01民终7660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参加社保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免除,王志强以广厦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理由成立。但《弃保申请(承诺)书》中签字系王志强本人所签,王志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对其签字确认的内容具有理解能力,该《弃保申请(承诺)书》系王志强真实意思表示,其入职时要求广厦公司不予缴纳社保,现又以自身文化素质低、广厦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弃保申请(承诺)书》为由要求广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 
       四、广东省 
       【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事后反悔并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仍不缴纳,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实际上是给用人单位选择的机会,加强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曾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否则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董德华与佛山市南海区碧达钢艺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8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董德华在入职告知书上即选择不同意碧达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现董德华事后反悔,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提起仲裁之前已向碧达公司表达其需要参加社保的意愿,亦未证实存在其明确向碧达公司作出要求补缴社保的意思表示后,碧达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为其补缴社保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董德华以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安徽省 
       【相关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 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安徽省观点同上述广东省的,认为劳动者可以事后反悔并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仍不缴纳,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案例】岳素金与安徽嘉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17)皖民申24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岳素金与嘉海公司签订的关于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声明确认书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多年,岳素金一直未要求嘉海公司办理社保,也从未向社保机构主张,故其称离职的原因是嘉海公司未能为其补办社保,依据不足。 
       六、辽宁省 
       【案例】辽宁北方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吕刚劳动争议案[案号:(2019)辽民申1766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或协议无效。本案中,即使被申请人做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思表示,亦不能排除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七、山东省 
       【案例】李伯民与山东华森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16)鲁民申115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法律规范不是单纯的私法规范,很多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允许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合意确定,也就是说,对于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及劳动者应依法享有的劳动法上的权利,都是法定义务和法定权利,不允许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合意方式进行处分或者放弃,否则其合意也是无效的,原判决认定双方达成的合意及被申请人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张冉与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18)鲁16民终2428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的效力,应当从两个方面分别理解:一方面,从民事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角度,因社会保险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另一方面,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未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均以用人单位负有过错为基本特征。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过错。而本案中,上诉人自愿作出不办理社会保险声明,结合魏桥集团各公司已普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实,应当认定上诉人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为其个人的意志,若仍支持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判决未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立法本义,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无论该声明是否为被上诉人预先制作,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律师资料

毛曼律师
电话:18605165…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