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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乐于助人出车祸 好心居然没好报
作者:刘德斌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05日
本着一副热心肠帮人办事,不料好心没有好结果。开朋友车替朋友办事,结果撞了人,自己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8月31日,家住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夏庙村的农民张某,就遇到这样的尴尬事,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此类判决。
  2011年8月21日18时50分,张某受朋友房某之托,驾驶着房某的小型轿车,帮房某办事。当他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城农线74KM+600M处时,与由南向北进入道路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骑车人受伤。事故经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骑车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骑车人受伤后,当日被送往虞城县公费医疗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当日又转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4天,支出医疗费37676.4元。2011年9月23日,经商丘市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2011年12月20日,原告经商丘市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颅脑损伤为7级伤残,颅骨缺损修补费用为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房某认可张某是驾车帮自己去办事,故被告房某对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应负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具有较大过错,故其应对房某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