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作者:刘德斌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0日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高某某(生于2000年1月13日)系鲁甸县某某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2012年7月与被告人李某认识后,通过电话或短信交流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8月5日,二人聚在一起玩耍,当晚在被告人李某之母租住房内同居,8月6日,二人共同帮李某的一朋友家干完农活回来,晚上二人仍在该房内卧室西侧床上同居,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明知高某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8月7日被告人李某带着高某某骑摩托车欲到鲁甸县城玩耍,途中被高某某外公拦下,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被告人李某将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如实作了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高某某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