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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微商美容致人脸部损伤 法院判决赔偿
作者:刘德斌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一女子在微商处做脸部脱毛美容致皮肤灼伤、起水泡,起诉至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要求微商赔偿。昨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采信两人微信聊天内容为证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诉称,2013年8月中旬始,自己经人介绍到被告微商闵某处做脸部E光脱毛美容,第五次刚做几分钟自己就感到痛,并提出来,被告说没事,你忍一忍,做完后发现脸部皮肤灼伤,第二天即起水泡。原告先后到市中医院、市矿总院、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治疗。被告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4月下旬给原告提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和修复膏外用,现仍未完全恢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美容费2400元,赔偿医疗费5077元、交通及住宿费958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等共计16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