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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羊水栓塞医院赔70万
作者:刘德斌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30日
李娜与丈夫在北京经营食品生意,生活无忧,唯一的遗憾就是结婚十几年一直膝下无子。2012年,34岁的李娜终于怀孕,全家人高兴万分。
  李娜怀孕后,立即在北京一家妇幼保健院建档产检。在多次产检中,院方均未对她进行常规葡萄糖耐量检查,也没有告知孕妇存在高危妊娠因素,需要提前住院待产。李娜怀孕34周产检时,B超检查显示羊水指数21.4
  2012年12月18日,李娜怀孕足月临产,因腹痛2小时,于凌晨4时40分被院方安排进入指定的产房。然而5时05分,院方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的消息;5时15分,李娜心跳停止;5时30分,医院正式下达书面《病重通知书》,告知家属“患者李娜羊水栓塞、呼吸心跳骤停、多器官功能衰竭”。
  6时02分,医方在未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仅有微弱心跳、血压极低的产妇实施了剖宫产,娩出死男婴,同时对产妇施行全子宫切除手术。10点59分李娜死亡。
  李娜年迈的父母以及相濡以沫的丈夫一直苦守在手术室外。他们怎么也没想到,不仅一家人热切期盼的孩子没了,就连婴儿的母亲也撒手人寰。
  家属们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结果,李娜的丈夫情绪万分激动之下在医院哭闹打砸。而院方在正常医疗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也很难理智地与李娜的家人顺利沟通,几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无奈,李娜的家人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提出:“李娜怀孕34周时产检羊水指数为21.4,这是产后大出血的高危因素,院方在产前应当对此作出诊断,在产时应当防止大出血的发生。而院方未及时诊断、未及时告知、未有效预防,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另外病历显示,产妇李娜在1小时19分钟时间内,急剧失血量高达3050至3750毫升。“然而,院方对该变化未诊断、未记录、未输血治疗,也未向患者家属告知患者产时大出血。特别是在院方收取患方800元现金买来血液后,仍然不给产妇输血,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在产妇心跳停止经心肺复苏后仅有微弱心跳,胎儿已死亡的情况下,院方没有必要立即对其进行剖宫产,更没有必要切除子宫。院方应当首先稳定患者生命体征,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再以适当方式解决分娩问题,以求保住患者生命。而此时进行剖宫产手术、切除子宫手术,必然导致尚有存活希望的患者死亡。而且该剖宫产及切除子宫的手术是在没有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李娜的家人事先毫不知情。”
  然而妇幼保健院却坚持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适当,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同意患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采纳鉴定意见 判决院方赔偿70万
  鉴定机构认为,对产妇李娜的诊疗过程中,院方存在产前检查措施不够规范,对其羊水过多的高危因素风险评估不足,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针对羊水栓塞和分娩时的大出血,院方抢救措施手段不完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李娜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应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赔偿参考范围40%至60%)。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基本支持了患方的各项主张。判决书中载明:“妇幼保健院与李娜之间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本案被告医院对产妇李娜的诊疗行为存在产前检查措施不够规范、羊水过多高危因素风险评估不足、抢救措施不完善等医疗过错,一定程度地导致产妇丧失了顺利分娩的可能性,医院应负共同责任。本院结合鉴定意见和案情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