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赠送物品存在瑕疵致使损害发生后的赔偿
作者:何翠主任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29日
审判长:
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破裂的软管是被告提供的产品,至少不能排除是被告提供的可能。同时被告在安装过程中也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一) 软管由销售者提供符合商业惯例。主件配备一定的附件,附件所具备的条件是与主件相互匹配才能发生作用,如浴盆配备螺丝、空调机配备一段软管等。销售者配备附件是产品流通渠道众所周知的商业惯例。因此,被告作为销售者提供软管等附件是符合商业惯例的。
(二) 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提供了一段软管,但又说破裂的软管不是其提供,是软管加长部分由原告自己提供的。那么被告所承认的那段软管到底是哪一段软管?在向原告出售的销售合同中,没有标明软管。至于被告提供的软管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都未有明确的说明。作为一个销售者都不能讲清其提供的软管的情况,让一个非专业的消费者去举证证明,显然违反公平原则的举证规则。既然被告认可其提供了软管,就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你提供的软管是哪一段,若被告不能证明,则可以推定破裂的那段软管就是由被告提供,至少不能排除破裂的软管是其提供的可能性。
(三) 被告有义务证明其提供软管的情况。被告向原告出示的是格式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作为专业的强势群体,有义务对合同的内容明确无误的写明白。对有关特别注意事项也应当有特别提示。但本案的合同未体现以上要素,因此应当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即破裂的软管就是被告提供。
(四) 被告在庭上陈述关于安装的商业惯例:销售者仅对自己的产品提供安装服务,保证产品的质量。同时,也承认给原告提供了安装服务。那么既然被告否认了软管是自己公司提供,难道说被告提供的安装服务中不包括软管的连接吗?显然被告说话自相矛盾。
(五) 原告的笼头需要软管不足一米,根本不需要加长。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方需要加长软管,按照商业惯例也应当由被告一方提供。若必须由消费者提供,那么被告有义务告知原告,需要购买的软管是什么型号、什么规格,需要耐受的压力为多少等等必须与该笼头主件相互匹配,若不匹配所产生的后果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销售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被告应为侵犯原告的知情权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综上,被告认可提供软管,且按常理被告也应当提供软管等附件,且软管是被告安装的,故被告否认其安装的破裂的软管是其提供的,应由被告举证(如鉴定与其提供的软管是否一致)。被告不举证应当推定事实对其不利。被告在对原告提供商品质量及提供安装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