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作者:何翠主任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代理词
审判长、陪审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g##的委托并指派何翠律师作为其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刚才代理人也参加了庭审过程,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应当依法支付g##加班、加点费406346.42元。
(一)g##有证据证实存在加班加点的事实。
1、庭审过程中##也承认g##每周上六天班,每天上班时间是早上8:00至下午5:00(即每天工作九小时);
2、##也认可g##上班都需要进行指纹考勤,但又以指纹考勤会被覆盖,未备档为由拒不提供。根据法律规定,##有保留员工档案的义务,既然##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2007年签订)及g##考试的成绩单(2013年)可以看出,2007年的档案都存在,被告是避重就轻,所谓的仅保留2014年后的档案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开庭情况可以看出,有打卡记录,有考勤记录等所有资料均留存于被原告处。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被告故意隐瞒档案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应当支持g##的请求。
3、出庭的证人(周##)与(##,仲裁阶段出庭,在法院阶段,法院未同意让其出庭)等均证言与g##提交的值班表相互印证存在加班加点事实,并能证实每周有三至四天是二十四小时值班时间,并不安排补休的事实。
综上,g##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加班加点的事实,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加班加点费应予支持。
二、 应支付g##防暑降温费3840元。
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对高温补贴标准规定如下:“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规定, g##从2007年12月份至2015年12月份的防暑降温费为:3840元。
综上,共计:410186.42元人民币。
三、 ##违法辞退g##,应当支付赔偿金38400元。
(一)##向法庭提交的所谓的规章制度等证据不能证实第一、该规章制度等证据存在;第二也不能证实该规章制度等证据告知g##,并经g##签字确认;第三、退一步讲,规章制度等证据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未通知工会,也是违法的。
(二)##向法庭提交的光盘不能证实g##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等规定,而##违法辞退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当向g##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应当支付g##赔偿金3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