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浙江##########有限公司转包给山东##########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台州市##区的一个厂房的工程建设,山东#########有限公司按时保质保量施工完成后,浙江##########有限公司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项。拖延时间长达四年,山东#########有限公司为了能够长期合作,避免冲突,选择经常打电话或者去该厂面谈催促验收并索要工程款项。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干的工程没要到钱不说,在2019年12月份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起诉要求:1、确认工程合同无效;2、山东#########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数百万元。原来在2019年的夏季因雨水突增,造成厂房被淹,损失严重。山东##########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传票时,顿时傻了眼,自己没有错,要不到工程款,再承担这个损失,公司恐怕都无法经营下去了!来见我时,曾经意气风发的老板,给人的感觉:萎靡不振,万念俱灰!看了对方提供的诉状,证据,了解了案情情况之后,我给委托人提了几个问题:1、明确告诉我:你做的工程质量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图纸设计等施工的?2、工程完工后,有无向对方提供竣工资料?怎么提供的?3、有无支付过您部分工程款?怎么支付的?4、厂房被淹后,有无通知过您?等等。经过与其的交流,慢慢理清了案件的脉络。根据客观情况,我指导当事人搜集固定证据。等一切准备妥当后,当事人又不无担心的问:案子在浙江#######法院,会不会对方找人,对我们不利?我告诉他:对方是否找人?我不好回答,您也左右不了!但作为您来讲,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您做的工程是合格的,符合约定的。若证据不充分,对方不找人,您也赢不了。记住,若自己有理就不要怕!(的确我处理的案子,有些是一二审甚至再审、申请抗诉的。大概八年之前,处理过一个青岛地区的工程案子,该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后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因考虑到开庭时,对方可能会突然提供新的证据,在答辩期内仅进行了程序性概况的答辩。在答辩期内,我方同时提起了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果不其然,开庭时,对方向法庭提交了厚厚的一沓资料,我问法院该材料对方什么时间提交的?法院说,他刚提交没几天,所以没来的及给您们送达。考虑到来回的路程,我决定先看看材料再说。没想到的是,对方律师提供的资料中竟然有一部分后续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看到时,我内心窃喜,我经历过有理的当事人确无力举证硬着头皮开庭而对方提供证据反驳时,证据的内容恰恰可以证实我方观点而反败为胜的,这一次似昨日重现!本来我方准备的证据也差不多,而对方提供的证据直接给我方胜诉增加了筹码,上了双重保险!因证据很多,该案从早上九点开到下午两点,中间就休息十分钟。开完庭后,我仔细考虑了一下:为什么对方律师会提交对我们有利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律师把此证据是作为重点举证的,由此可以看出,对方律师不是拿错了而是他确信该证据对自己方有利,因为验收证明上提到我方公司所做的工程需要增加“修复”的费用,而该“修复“”的概念,估计是对方简单的理解为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自动忽略了其他证据的存在。我方在举证期限内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增加的工程量的费用与所谓“工程修复”费用是一致的。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每一个人,做事情要全面、细致,严谨,不可疏忽每一个细节,有的时候真的是细节决定成败!做律师尤为如此!2020-6-30日,接到了法院的判决,驳回浙江##########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并判决支持了对方支付我方工程款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