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律师函
作者:李文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律 师 函
致:泰州XX科技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长沙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XX”)的委托出具本函,就贵司与长沙XX签订的《关于盘南电厂1、4号炉电除尘器输灰一、三支线改造工程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DJ2014061001)(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的终止事宜,依法函告如下:
一、贵司根据供货合同所供予长沙XX的输灰系统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具体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仓泵底部混合器、配气装置及其它多数部位设计不合理,导致现场频繁堵管,输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系统出力很低,根本不能满足电厂的正常生产运行;
2. 单向阀频繁损坏,严重影响了输灰系统的运行;
3. 进气阀组减压阀无法调节压力,过滤器的位置安装错误,减压阀下游没有安装压力表;
4. 库顶管箱设计不合理且入库管道安装不合理,造成输灰阻力增大,影响了输灰效果;
5. 程控逻辑部分设计不合理,影响了输灰效果,且增加了耗气量;
6. 程控系统没有做软手操功能,给电厂运行维护造成不便;
7. 装料圆顶阀密封圈和排气圆顶阀密封圈总共只有两个压力开关,运行中无法判断是哪个密封圈泄露,装料圆顶阀只能看就地,排气圆顶阀直接无法判断;
8. 装料圆顶阀密封圈和排气圆顶阀密封圈仪用气管合用的一根10mm的气源管,导致关阀门时动作会延迟10S;
9. 排气圆顶阀就地无压力表,现场实践,就算一个密封圈损坏,达到损坏严重时压力开关才会报警,这样会导致排气管的磨损严重;由于是一个排气孔排气,导致圆顶阀密封圈正在泄压时未完全卸到0时,气缸就开始动作,此现象对密封圈损害严重;
10. 排气圆顶阀到场时,气缸全部是反的,现场重新加工安装的;
11.A侧出口圆顶阀到货时密封圈装配不当,启动时就漏灰。
长沙XX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先后请了许多专家到现场进行查勘、整改、调试,并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都无法得到明显的改善,一直无法通过客户验收。这些问题给长沙XX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面临被客户列入不合格供应商的处罚以及信誉收到严重损害,同时还影响到电厂的安全生产。
二、因贵司所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所签合同的要求,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贵司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长沙XX依法解除与贵司的供货合同,即日起生效,并保留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权利。
本函一式三份,贵司一份,长沙XX一份,本所留存一份。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文
二O一四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