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案件一波三折,被告人终获公正判决
作者:唐羽生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22日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在观山湖区金阳北路新世界小区附近采取语言威胁方式涉嫌强奸芩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又发现新的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于2010年1月7日轮奸黄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回补充侦查二次后,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要求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黄某某的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了解黄某某涉嫌强奸芩某一案的基本情况。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到检察机关查阅了全部的卷宗材料,发现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除芩某一案外,还涉嫌参与轮奸黄某一案。辩护人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认真核实案件的情况,同时对全部的卷宗材料进行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为指控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证据不足,并向检察机关及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强奸芩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本案涉及两起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安侦查阶段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某一直均不认可自己强奸芩某和轮奸黄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能得到公正判决,承担其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成为辩护人在制定辩护方案时重点考虑的方向。在开庭前,辩护人分析了全部的案件证据后,再次会见被告人黄某某,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强奸芩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涉嫌强奸黄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后,被告人黄某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冤枉的,要求辩护人就两起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辩护人告知黄某某将会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分别做罪轻和无罪辩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突然改变主意,对于强奸芩某一案当庭认罪,但仍不认可其轮奸黄某的犯罪事实。鉴于庭审情况的变化,辩护人及时改变辩护方案,就芩某一案提出了“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未给受害人岑某某造成其他身体伤害,也未带来其他严重的社会后果,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积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于黄某一案则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轮奸黄某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当依法不予认可”的辩护意见。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黄某的一案的辩护意见,但未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芩某一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一审宣判后,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的量刑过重,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后,代为提交上诉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在二审过程中,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上诉人黄某某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也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虽经过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审理,一波三折,但最终获得了公正判决,符合我国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