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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刑事案件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6日
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许仙凤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多次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从其情节上来看,依法应不予定罪。
1、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最后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性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定其为犯罪,即使定罪,也可以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2、就本案而讲,被告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手榴弹虽经技术鉴定认定为军用手榴弹,具备杀伤力。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手榴弹虽然被认定为军用手榴弹,但不能足以致人死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手榴弹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但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非法持有的故意。在被告人没有认识到该弹药是什么性质的前提下错误的将其丢弃在院落里,属于实际性质上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中“非法持有”的故意。
三、被告人在事发后的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事发生后被告人接到公安局的传唤电话后,依法到案,如实供述事发经过,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自首规定,到案后如实陈述涉案行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主观选择,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1、其持有弹药的主观心态不是用来犯罪、并且该弹药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不良后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坦白案情、向警方如实陈述案情,并在开庭中有自愿认罪的情节,应当酌定从宽处罚。《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建议对其判处拘役。
被告人所犯之罪虽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属于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但因为被告具有上述多个法定及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根据本案特殊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诚恳悔罪表现,可以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本辩护人认为判处6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都不会继续为害社会。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持有弹药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但鉴于本案所具有的特殊性及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敬请法院综合本案的主客观方面因素,我们认为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请主审法官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许仙凤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26日
    刑事辩护律师许律师说:  本案,最终判处1年3个月有期徒刑;本有完全无罪的辩护的可能,处于对举报人的关系是夫妻,孩子尚小,出于避免诬告罪的产生,被告承认?并承揽了所有违法行为,同时前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属于累犯,故无法获得缓刑,最终从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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