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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如何约定离职流程?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3日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约定如下的离职流程:
  第一步,如果员工辞职,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部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第二步,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未报销出差费用),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人事部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6)人事部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转出。
  (7)人事部门将离职员工的工资结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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