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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9日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哪一类担保物权具有最优先受偿效力的问题。
  1.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
  (1)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
  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
  (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
  2.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认识:
  (1)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A.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B.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C.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A.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B.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C.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2)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A.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保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B.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C.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房屋抵押当中,有二次抵押的情况,这里的二次抵押权应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权即丧失了优先受偿权的第一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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