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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入职文件是否可作为劳动合同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本案中虽然《入职审批表》具备了劳动合同的相关核心条款,但在签订形式上存在瑕疵,即只有企业一方的签字,没有劳动者一方的确认。但是,根据案件事实的描述,劳动者为证实存在劳动关系,主动提供了该《入职审批表》,此一行为,即可证实其已知晓《入职审批表》中的相应内容,由此可以弥补未签字确认的形式缺陷。
但是,劳动律师在此提示,此案应作为个案看待,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入职审批表》、《入职信息登记表》、《聘用通知书》等入职类文件,从实质内容、形式要件等各方面来看,均与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异。以此类文件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风险极大,建议用人单位还是以规范劳动合同订立流程作为规避双倍工资差额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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