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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居两年如何办理离婚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法律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确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属于法院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然而,仅仅根据这个单一的规定,法院还是不能必然判决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分居规定要求离婚的,还有提供相应的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实践中,这种证据包括对方的认可,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工作单位等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均可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另外,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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