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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2日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 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 、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抚养子女以及对子女的探视权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相互联系,同时也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不能因探视权的无法实现而终止履行抚养的义务。为保障探视权的实现,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细化探视条款,包括探视的时间、接送地点、假期、领养人等条款。如果对方阻碍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则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有证据证明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可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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