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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5日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应视为该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
这一解释虽然比较明确,但是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往往要复杂得多。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与李某2004年5月结婚。同年7月,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供王某和其丈夫居住,王某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王某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写入房产证,而没有将王某丈夫的名字写入房产证。婚后不久王某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价值的三分之一的财产权——女方父母出资本金及其利息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要主张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就要负举证责任,证明当时之所以没写自己名字是因为疏忽遗漏或在办房产证时王某父母已明确该房屋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李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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