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它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里“随意”应该成为界定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本罪的关键。“随意”也即随心所欲,是指被害人的存在及行为不是行为人产生殴打被害人动机的客观、社会通行观念所能认可的缘由,而是基于其耍威风、取乐发泄、录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意念驱动下产生的。这种随意支配下的行为的显著特征是以强凌弱,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者自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填补自己 精神空虚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往往都有其自己的“理由”。但这些所谓的“理由”都是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要么编造;要么基于假想、猜忌;要么荒唐,逻辑混乱,不为社会通行观念所接受,反倒被公众认为是“强盗逻辑”;要么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鸡毛蒜皮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人借口。这就是本罪所谓的“寻衅”,即没事找事。因此,准确界定“随意”,应着重以下几点:
第一是主观动机,此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看行为人是否“临时起意”。一般来讲,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注定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随心所欲、完全视其需要而决定。行为人的心理不是考虑“能不能打”,而是考虑“想打不想打”,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于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
第三,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地殴打他人。因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还表现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犯罪后果所影响的非只一人一事,它的特性之一就表现为“多次殴打他人”或“殴打多人”;
第四,看所谓的“事出有因”,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还是确实“事出有因”,司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响,应客观独立地进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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