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7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在我国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即是指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共同去双方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或不愿协商或无法协商时,双方的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判准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和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像一方失踪的情形无法适用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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