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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共同遗嘱的争议和评析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中国的继承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共同遗嘱,学界对共同遗嘱的态度主要有三种,其内容和理由分别如下:
(一)否定说,即主张中国不应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
1、其理由总结如下:
(1)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的理论相矛盾,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共同遗嘱是双方法律行为或是多方法律行为,它能否直接引用遗嘱规则,或者其特殊之处可能会造成遗嘱理论的混乱。
(2)共同遗嘱与遗嘱自由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3)共同遗嘱不是与个人遗嘱并列的一种遗嘱类型,而是一种遗嘱的形式。而遗嘱的形式不是任意性的规定,而是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不能发生效力。共同遗嘱,应当属于形式不合法的无效的遗嘱。
(4)共同遗嘱在执行过程容易发生争议。比如最突出的是,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后,另一方欲更改或撤销遗嘱的问题。发生这种情况,必将涉及对先亡者遗愿的尊重和遗嘱指定的最终继承人权利的保护,关系十分复杂,给处理造成困难。
(5)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也没有设立共同遗嘱的必要性(不需要以共同遗嘱来维护夫妻共有财产不致分割和保障配偶的继承权),况且对于共同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又都需以其死亡时的情形确认遗嘱无效或有效,又何必设立共同遗嘱。
2、对“否定说”的批判:如前文所述共同遗嘱是共同法律行为,遗嘱人作出该法律行为是基于一致的目的和利益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遗嘱行为受到相互的制约而从中获取该制约的对价利益。法律要做的是认可当事人的这种需要而不是强行禁止。争议是理所当然的,要不然要法律来做什么,夸张一点如果法律仅仅是为了排除争议无视现实需要的话那还不如禁止所有一切可能发生争议的行为,那显然是很荒谬的。共同遗嘱是否是属于遗嘱的形式呢,显然其只是遗嘱的特殊样态。就如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之债和一般之债的关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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