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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继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1、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根据列举性法条的特点,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所以继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话,享有继承权: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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