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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关于实行过限概念的各种表述,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两者皆可;有的将实行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排出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但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 
       1、认识因素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意志因素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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