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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成年犯罪是前科能否作为后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未成年犯罪是前科能否作为后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1、符合刑法有关累犯的立法本意。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所体现的较小社会危害性特征。犯罪前科集中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由于未成年人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犯罪的随意性和偶发性均较大,其所犯之罪较有完全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犯罪相比,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较小。
  3、符合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有关国际司法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成年犯罪之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即未成年的犯罪记录,并不能作为量刑情节在后罪的诉讼中被引用和评价,也即不能依据未成年犯罪前科对其后罪进行从重处罚。我国已经加入该条约并未对此条款声明保留。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应当遵循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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