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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只要对未成年子女起到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都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该条规定也补充规定了未成年子女也是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 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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