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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9日

刑事和解并不是不存在,但要看是案件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如果有达成和解协议的,那么之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作出处理。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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