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山东临沂许仙凤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离婚登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办理离婚登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2、夫妻双方为了各自的或共同的目的进行假离婚登记,后发生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 
       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根据该批复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欺诈行为可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